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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伤害案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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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0-09-09 15:57:24
2006年12月某日,张某之子张波在某县城西液化气公司东侧鱼塘钓鱼时,经过城西液化气公司10千伏高压线路时触电,抢救无效死亡。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事后张某将城西液化气公司和县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经济损失17.8万元。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
【法庭审理】
被告城西液化气公司辨称:受害人及供电公司均有过错。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受害人在通过电力设施保护区时,未尽到注意事项,致使该事故之发生,其自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之责任。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供电公司未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高压线路,且未尽到其监督及维护职责,应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一是该高压线路之产权人属城西液化气公司,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该高压线路之产权不属供电公司;二是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7条规定,供电公司未与城西液化气公司签订高压线路维护委托协议,不应承担线路维护义务;三是该高压线路之投入使用是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是符合电力线路架设规程之相关标准,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触电,是与被告城西液化气公司拥有之高压线路不符合用电设施之强制**规定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城西液化气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在穿越电力线路时,由于疏忽大意,手握鱼杆穿行高压线路下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负有过错;被告供电公司不是高压线路产权所有人,故对本案不负赔偿责任。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31条、《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7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城西液化气公司赔偿原告张某15.5万元,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
审判后,原告及城西液化气公司均未提出上诉。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
【案例评析】
观点之一:本案是客户高压用电线路触电死亡所引起之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要求之赔偿额度较大。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随着公民法律意识之增强,社会舆论和社会环境之影响,此类案件之增加和触电伤害索赔数额之增大,使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愈加困难。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
观点之二:本案中法院对责任之认定是正确之。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原告之子触电死亡之高压线路产权归属是本案审理之关键。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之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之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之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之法律责任”。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7条之规定:“用电专用之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之解释》第2条之规定:“因高压电造****身损害之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仿照《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因此,本案在审理中首先确认高压线路之产权归属问题,其次确认高压线路之维护部门是否有委托维护协议。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
观点之三:通过这案件之审理,对我们电力企业在高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中起到了警示作用。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如何依法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启示有两点:一是客户之用电设施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用电设施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用电设施建成后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应有签字完整之验收报告,各种验收资料齐全完整。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二是客户在用电前必须依法签订《供用电协议》,明确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权限。阳光电子学校维修专家分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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