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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04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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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爱的消失,爱变成恨,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是常年累月累积而成,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个大道理,大家都明白。笔者不在展开讨论。笔者曾经问过一个当事人,“为什么相爱的两个人后要分手”,她的回答是,“细节”。她的意思是,他生活中的一些细节,和她格格不入,谈恋爱的时候,没发现,或者说,那个时候没生活在一起,不知道这些细节,真正的生活到一起之后,才发现他有很多细节是自己无法接受的。可能大的方面,自己可以接受,但是长时间一起生活,那些细节就会无限放大,就会影响双方的感情。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爱,在这些细节的影响下,一天一天的在消失,而双方居然都没有发现;当双方发现的时候,爱已经不在了。古语有言“床头吵架床尾和”,这个的前提得是有爱,没有爱了,床头吵完床尾吵,吵不完架上不了床,根本就没有和的可能。所以,夫妻双方尽量少吵架吧,夫妻感情迟早要被吵完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东阳罪辩护专业律师。

双方离婚后,男方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N万元。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比较妥当?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后,当然有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杨立新教授认为,这种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配偶一方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使对方不明地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抚养,终的结果却是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进行欺的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构成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有观点认为,这种案件属于无因管理,因为存在没有法律的原因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这个事务就是抚养他人的子女。但无因管理必须是无“因”而进行管理,事实上欺诈性抚养关系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是有“因”的,即在他人的欺诈下,误将他人的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尽管是“误将”,但也是有“因”;有观点认为这种案件属于不当得利,被抚养人的法定抚养人当然是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不能概括行为的性质,仅仅指出了行为后果的性质。我们认为,杨立新教授分析的颇为到位,只有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是一种侵权行为,才能够正确界定这种行为的性质。⑩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通则》及《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对于因PPP协议引发的纠纷,涉及行政规划、许可、处罚、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的争议,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典型的是特许经营协议内容本身的争议。内容上设定民事义务的,属于民事争议,常见的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项目产权的归属、项目收益的分配、项目公司、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收益权、项目回购、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等。东阳罪辩护专业律师。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对于无效婚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虽然夫妻一方已经,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所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具有直接的拘束力。一旦该婚姻关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一方原来依法享有的死者配偶的身份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与死者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

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效力如何认定?地方国土部门通过拍卖程序与受让人签订了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但事后未签订书面的出让合同,出让合同成立。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原则,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导致物权无法变动,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答:《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请注意,这里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非“收养关系解除时”,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使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的养父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样规定符合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东阳罪辩护专业律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主管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当事人向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间非平等民事主体,其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离婚中的两个人,都是想尽快离完的。笔者一直说,离婚是一场战争,谁能熬的过谁,谁就赢了。所以想尽快结束这场战争的人,在财产方面肯定是要做出更多让步的。有些人更洒脱,为了获得自由身,可以选择净身出户,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这段婚姻在他或她而言,真的是成了一种负担,那就不如成全他或她了。但多数情况下,没有人愿意净身出户,没有人能够像王石一样,做到那么洒脱。所以离婚是一场拉锯战。

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和义务。但是婚姻在被宣告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即男方在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该婚姻还是被法律视为有效的,此时该有效的婚姻还是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如果赋予男方在第三十四条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就有可能被判决婚姻无效,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比离婚判决的后果更为严重,此时对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妇女更为不利。在这种情形下,男方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是与《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宗旨相违背的。故我们认为男方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仍应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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